新赣州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国内房产要闻 » 正文

国家发改委拟规定:创投企业投资资金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发布更新时间:2021-04-1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6日电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16日,国家发改委就《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6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16日,国家发改委就《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创业性企业为投资对象、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通过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中,以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称创业投资母基金。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天使投资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征求意见稿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八一

提示声明:1、文内所含的所有设计效果图仅供参考,规划/外形/数据最终以实际或政府批文为准;2、本站部分资讯内容可能转载自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转载的资讯信息并不代表本站立场或观点,同时本站亦不对其内容的来源作进一步追溯。本站对转载资讯的作者及媒体表示感谢,如转载的资讯内容侵犯了来源媒体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