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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更新时间:2024-10-0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10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有效期两年。该通知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公寓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合法权属证明、运营管理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且经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观点网讯:10月9日,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按照《通知》,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并满足《认定办法》关于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的条件:一是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二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三是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四是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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