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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水推购房补贴新政 家庭最高可获7万元各类补助

发布更新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根据该措施,各类群体(含外来人口)在吉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可享受到7万余元各类补贴。

  观点网讯:吉水县人民政府网站8月7日披露,江西省吉水县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出台了《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根据该措施,各类群体(含外来人口)在吉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可享受到7万余元各类补贴。

  具体而言,凡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并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每套由县财政补贴1万元。每月对在吉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前100名的购房户,并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每套由县财政再补贴1万元。对同一购房户同时购买2套商品住宅并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由县财政对购房户另补贴1万元。同时,再发放1万元限定时间内使用的家居、家电、建材等记名式县内消费券。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在缴交购房契税后将予以100%契税补贴(比如:某套住宅用房总价100万元,若按1.5%比例缴交契税,则契税1.5万元将全部补贴返还;某商业用房总价200万元,按3%比例缴交契税,则契税6万元将全部补贴返还)。购房补贴按照先购后补的原则执行。

  仅以上这些,3万元财政补贴+1万元电子消费券+约1.5万元契税奖励,各类补贴超过5万元。

  另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吉水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2万元。三孩家庭购房户的各类补贴超7万元。

  以下为措施全文:

  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统筹做好住房存量消化和增量优化工作,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1.实施购房契税补贴。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了吉水县范围内商品房,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由县财政给予所缴购房契税100%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2.发放居民购买住宅补贴。凡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吉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发放居民购买住宅补贴,每套由县财政补贴1万元。每月对在吉水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前100名的购房户,并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每套由县财政再补贴1万元。对同一购房户同时购买2套商品住宅并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由县财政对购房户另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3.发放记名式购买住宅消费券。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购买吉水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对购买人按每套发放1万元限定时间内使用的家居、家电、建材等记名式县内消费券,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商贸等消费的良性联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4.对三孩及以上家庭实行购房补贴。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三孩为2021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体孩次按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吉水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在此期间办理了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2万元。购买住宅补贴按照先购后补的原则发放。(由县卫健委与公安部门审核符合生育三孩及以上政策的家庭)。(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卫健委)

  5.加大公积金贷款扶持力度。购买新建商品房,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家庭(至少有一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本地单缴存人和异地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按本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核查确认。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建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阶段性实行公积金“提贷并举”,缴存人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吉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确定,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在政策实施期间,如个贷率高于95%(含)时,此政策停止执行。该政策执行时间至2025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6.优化购房入学模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合同备案的,允许购房户的适龄子女凭借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购房合同在相应学校办理入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住建局)

  7.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与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对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县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一步优化我县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纳税人申请办理二手房交易税收业务时,应当将纳税人申报价格与税务机关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如果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如果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对二手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二手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8.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和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 5 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 米调整为不应大于 2.4 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 1.2 米调整为不应大于 1.5 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 3.2 米调整为不宜大于 3.6米;当层高大于 3.6 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建筑层高的 1/3 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9.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对吉水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为预售楼栋施工至正负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存在的困难等风险因素,以可售商品房作抵押申请重点预售监管资金,经吉水县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综合研判,确定重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不断提高预售资金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10.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市场有关措施的通知》(吉府办字〔2023〕77号)文件,在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房地产企业在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纳50%土地出让金证明的前提下,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预告登记,分期办理的工程范围应能具备完整性、独立性的发挥使用功能,且公共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办理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等报建费用(人防费用除外)可在首期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相应的费用。强化水电气网集成服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联合勘验、联合设计,加快业务流程审批,降低企业水电气网开发成本。(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11.推进项目竣工备案。对于风险项目已售楼(幢)且逾期交付的,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且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备、建(构)筑物按规划许可图纸实施建设等相应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能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可进行分区分期验收,开展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2.加强金融贷款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健全合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项目“白名单”准入条件按国家有关部委意见确定,金融机构不得另行增设前置条件,对暂不符合“白名单”要求的项目,针对性拿出解决方案,做到“能进尽进”、“应贷尽贷”,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结合我县实际,自2024年8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下调至3%。支持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适当调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已收取的保证金,在符合解付条件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及时解付。(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县金融监管支局、县住建局)

  本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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