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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农村集体土地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更新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观点网讯:4月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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