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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更新时间:2023-08-1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优化租房提取频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观点网讯:近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通知,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

  《通知》表示,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优化租房提取频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拓宽租房提取方式。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拓展房租“支付通”业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资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职工委托授权,定期扣划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促进合理购房提取。职工在北京市外的工作地、户籍地或户籍地所在省份的省会(首府)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也可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出申请。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交易,距末次交易满12个月的,职工可凭购买此套住房的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多名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其中1名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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