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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拓展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发布更新时间:2023-08-0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扩大业务办理范围,将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拓展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放开了买卖双方的贷款类型限制,既支持卖方“带押”出售存在组合贷款的住房,又支持买方申请组合贷款购买“带押”房屋,为购房职工提供更多渠道和资金保障

  观点网讯:8月3日,据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网站消息,为加速存量房交易流转,更好满足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扩大业务办理范围。

  据了解,其将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拓展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放开了买卖双方的贷款类型限制,既支持卖方“带押”出售存在组合贷款的住房,又支持买方申请组合贷款购买“带押”房屋,为购房职工提供更多渠道和资金保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惠及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需新贷款机构和原贷款机构分别与同一公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带押过户”业务由同一签约的公证机构协助贷款机构办理。

  办理组合贷模式的带押过户,首先需要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将相关款项(首付款)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资金专用提存账户中。另外还需要原贷款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然后由公证机构代交易双方向原贷款机构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原贷款机构应在收到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和以往不同的是,原贷款机构为组合贷款的,由原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若一方贷款已结清,结清贷款的贷款机构因涉及共同撤押,需一并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然后由新贷款机构与借款人按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分别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转让预告登记,买方与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各自领取预告登记证明,银行先将贷款发放至银行与公证机构协议约定的提存账户中,公证机构确认银行放款后,通知市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在收到公证机构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将贷款发放至与公证机构协议约定的提存账户中。公证机构确认组合贷款机构放款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预告登记转现。

  存量房“带押过户”采用双预告登记模式,卖方无须先行还贷,在不解除房屋抵押状态的前提下,即可完成存量房过户、再抵押等房屋交易流程,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目前,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银行有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和青岛农商银行。

  下一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强政银联动,逐步拓展组合贷款“带押过户”合作银行范围,为买卖双方交易增加更多选择,进一步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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