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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新规!5月15日起实行

发布更新时间:2023-05-0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财政局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5月8日,小编了解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赣州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5月8日,小编了解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赣州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

  ◈自2023年5月15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对于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上述所称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合并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重大采购项目确需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严格按《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

  ◈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

  ◈采购公告在2023年5月15日之前发布的,可按照原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自查和清退工作,清退工作自2023年5月15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履约保证金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推荐供应商使用保函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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