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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未办理不动产证,不应收契税?官方回应了!

发布更新时间:2022-10-2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问政赣州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有网友在赣州某问政平台咨询“住房契税缴纳套数”等相关问题,对此,有关部门立即做出了答复,现将详情公布如下:

近日,有网友在赣州某问政平台咨询“住房契税缴纳套数”等相关问题,对此,有关部门立即做出了答复,现将详情公布如下:

网友:

  本人在2017年征地拆迁安置时选了2套64平米的小户型,在城发东顺园小区,2020年在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准备缴纳契税时工作人员认定为第3套房,契税比例3%,个人认为不合理,安置房未办理不动产证,不应算在套数范围内。请解答疑问,谢谢。

  南康区“五型”办 回复: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住房契税缴纳套数”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您在2017年拆迁安置城发东顺园小区2套住房,2020年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已全部备案,根据合同签订时间来确定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套次,本次2020年购买的商品房确认为第三套房,契税税率为3%。

  感谢您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关心,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南康区税务局的电话0797-8212366咨询了解。

  南康区“五型”办

  2022年10月21日

  回复时间2022-10-21 11:36:41

为保证真实性,投诉情况和回复情况均使用原文


责任编辑: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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