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包含医疗废物、过期药品、电子废弃物、“洋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其中一案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直接焚烧废旧电路板、废旧电线等电子废弃物,法院一审判决该案13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法强调,该案有助于推动电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促使材料回收再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最高法本次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共十件: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等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三、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坡等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四、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
五、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等非法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
六、陈某勤等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七、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泉等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和典型意义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陈某林、李某芳等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关某岗。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陈某林安排陈某强进行管理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行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行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岗明知李某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林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芳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雇佣工人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林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岗、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关某岗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
二、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等非法倾倒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浸出渣(以下简称浸出渣)23067吨,以每吨318元的费用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非法处置。司徒某戌、司徒某协又将上述浸出渣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陈某峰等多人分别运到广东省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山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等地非法处置。李某贤受陈某峰指使,负责组织车辆、司机将其中4700多吨浸出渣分别运到恩平市东成镇某砖厂和新会区沙堆镇某砖厂进行非法倾倒。
【裁判结果】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违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经济发力点,也是当下热门的环保产业。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之一的电池材料,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因违法处置造成污染,将与为了环保目的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初衷相悖。本案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毒性强、污染地域横跨两省多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人的职业经历所体现的正常认知水平,认为作为运输行业经营者,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及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有一定的认知,并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该案的处理,既有利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风险,推动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也对运输行业经营者非法运输污染物,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三、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田某坡等人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于2019年7月3日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至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者其他资源。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闫某德、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过期药品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药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环境中极易造成污染。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对于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性以及如何处置认识不足等问题,将过期药品视为普通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土壤、水资源等污染。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示社会公众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推动建立畅通的失效药品回收渠道,减少乱扔、乱倒、乱焚过期药品行为,引导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四、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胡某富与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建设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停产,厂房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致使周边环境受污染而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3月,环保部门会同专业机构至现场调查情况,对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等进行了初步估算,合计重约8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100万元。2017年12月11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从坑内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当地人民政府支出670万余元进行应急处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水平,带头遵守并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环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因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好心”办了坏事,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而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五、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等非法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张某伟将其在河北省正定县某村西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内的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料,伙同张某盟联系无任何经营手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以800元/车的价格进行处置。后康某伟以200元/车的价格让姜某提供倾倒场所,康某伟纠集康某辉先后非法向井陉县孙庄乡某村北一渗坑倾倒6车危险废物,在非法倾倒第7车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将危险废物重新捡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支付相关处置费用。经鉴定,已倾倒废料和被查获的车上废料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共计3.99吨。
【裁判结果】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鉴于四被告人已倾倒的固体废物不足3吨,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判决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除姜某系累犯外,其他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废料引发的刑事案件。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中较为常见,其对环境的污染容易被忽视。尤其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更须对此有清晰认识,做到合法合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有关企业和群众对日常生活中常见固体废物进行恰当的处置,提高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同时,本案审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的规定,将被告人事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六、陈某勤等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陈某勤伙同林某燕、蒋某国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某村一山坞内建设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烧炉,采取直接投炉的方式焚烧废旧电路板、废旧电线及混合了废旧电路板的“水泥球”等电子废弃物,提炼含铜、金、银等金属的金属锭。经鉴定,该类电子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采用上述无环保措施的直接焚烧方法,对空气、水及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陈某琴等人在明知加工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且不具备防治污染措施的情况下,仍然从各地收集大量废旧电路板等电子垃圾送至该非法加工点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勤等13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焚烧电子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电子垃圾逐渐成为生产、生活垃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收购、处置、冶炼等各犯罪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非法冶炼电子垃圾的利益链条,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推动电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促使材料回收再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七、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间,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未获得相关资质,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回收等处置步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因缺乏及时的管理,日积月累造成不同程度的空气、水、土壤等污染。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晰无资质擅自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生活垃圾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强化法律意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爱护生态环境。
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东联系黄某庭,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庭为此联系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某国组织了一批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确认后,由黄某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为105.37万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另,在本案诉讼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提起刑事公诉,宁波高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实施了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走私“洋垃圾”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的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但出于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仍有不少违法行为人铤而走险,从国外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在进口的固体废物无法退运情况下,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司法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鲜明态度。
九、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泉等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于2008年成立,并以胡某泉个人名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厂实际由胡某泉等十三人合伙经营。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废矿物油为主要原料,通过“土法炼油”方式非法提炼非标柴油,随意排放废气,并将焚烧后的煤渣与废渣混合物倾倒在厂区周边,致使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废渣的行为对1732.5立方米土壤造成污染,其中622.5立方米土壤需要开展工程修复,费用为37.14万元。另,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及胡某泉等人于2019年7月缴纳138万元至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专户,用于涉案污染物的处置。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认可已缴纳的138万元用于涉案污染物的处置,并将剩余32.87万元用于偿还本案所涉土壤修复工程费用和土壤生态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各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废渣引发的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因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的急迫性,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座谈,在充分实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了纠纷,实现政府、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以及侵权人的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共同治理,使得修复工程费用和生态补偿费用以最快的形式、最短的时间到位,为陆续开展的污染修复工作提供了保障,在定纷止争的同时,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战国时期的望夷宫遗址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遗址总面积30余万平方米。因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一处东西走向的沟道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沟道南侧填埋的建筑垃圾约为30000余立方米,沟道西北侧填埋的建筑垃圾约6000立方米,不仅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还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侵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督促,该管理委员会邀请环保专家及文物保护专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完成涉案地块的土壤分析调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了《望夷宫遗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依据该工作方案,由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文物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按照“清、运、填、覆、绿”的程序,进行清理整治,使局部环境得到改善,扬尘污染得到根本性治理。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管理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清运整治建筑垃圾,消除文物保护潜在危险,有效保护遗址本体,达到预期目标。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的规定,故裁定准许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填埋大量建筑垃圾,不仅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还影响遗址文物保护。为妥善保护遗址文物、整治环境,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作为,通过现场勘查、征询专家、确定方案、多方联动、集中整治、现场验收等程序,实现了有效治理环境、消除文物潜在危险保护遗址本体的诉讼目的,有效保护了文物遗址生态环境,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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