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返迁安置小区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赣州高铁新区凤岗嘉苑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赣州高铁新区凤岗嘉苑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1)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南康区人民政府,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征收部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签约地点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赣州高铁新区凤岗嘉苑住宅小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征收补偿方案附件:
责任编辑: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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