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问政赣州平台了解到有网友咨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问题。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回复。
网友咨询:
17年2月份买了第一套房,没用公积金。19年6月份在嘉福尚江府买了第二套房,当时问了置业顾问能否使用公积金,她回答第二套房不能组合贷。现在发现当时能组合贷,很多人在尚江府的都组合贷。请问这件事要怎样处理?
官方回复:
1、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正常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一年之内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根据赣市房字〔2018〕16号《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中第四条“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者可以行使个人权利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同时我中心也将对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缴存职工已成功购到房,在楼盘未正式准入之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另外抵押物进行公积金贷款,待所购房屋已办理好不动产权证后,可以办理置换抵押物;如缴存职工要申请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式贷款,必须等楼盘封顶竣工验收合格,正式办理准入手续后,职工才能申请办理。
3、根据《关于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赣市公积金字〔2016〕44号)文件精神,您办理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暂时不能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4、对于您所购住房在银行成功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事实,建议您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住房贷款可每年在起始还款月对应月份开始算起三个月内办理一次按年提取,用于偿还您的商业住房贷款。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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