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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令”来了 全市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发布更新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前端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一支点燃的香烟,不仅吞噬着人类的身体健康,还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即日起,赣州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将全面禁止吸烟。6月3日,记者从赣州市政府了解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支点燃的香烟,不仅吞噬着人类的身体健康,还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

  即日起,赣州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将全面禁止吸烟。

  6月3日,记者从赣州市政府了解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赣州市实际,赣州市政府近日颁布《赣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旨在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据悉,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办法》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区),禁止在吸烟点(区)以外的区域吸烟:

  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区)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办法》要求,设置室外吸烟点(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吸烟点(区)标识、引导标识;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宣传。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危害是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吸烟和二手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通过出台严厉措施来创造室内公共场所100%无烟环境,既是一座城市对市民健康向往做出的负责任的回应,也是对国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切实履行(赣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珺)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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