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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出台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农村保障房长效管理

发布更新时间:2019-04-1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客家新闻网-赣南日报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保障房后续管理,近日,赣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农村保障房长效管理指导意见,对农村保障房的定义、管理模式、责任体制、准入退出、闲置认定及解决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关于农村保障房闲置认定标准的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农村保障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保障房后续管理,近日,赣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农村保障房长效管理指导意见,对农村保障房的定义、管理模式、责任体制、准入退出、闲置认定及解决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关于农村保障房闲置认定标准的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农村保障房闲置是指原保障房安置对象因死亡、转为集中供养、自愿退出、不符合入住条件退出等原因造成空置、搁置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指导意见明确,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不属于闲置:安置对象在外务工、住院就医以及临时性投靠亲友等,且农村保障房是该农户唯一安全住房,一年内季节性地在保障房居住的;安置对象死亡6个月以内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2016年至2017年实施的农村保障房应尽可能安排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入住,实现持续利用目标,鉴于农村保障房安置对象人群的特殊性、复杂性,除明确不列为闲置范围的对象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闲置数不得超过1套,并作为村级应急救急过渡用房进行管理。

  对于目前处于闲置的农村保障房,指导意见提出四条解决措施,包括及时安排符合入住条件的“四类对象”入住;对于住房确实困难的一般困难户(边缘户)或者因灾因难的农户,允许安排过渡入住;对于保障房安置对象家庭出现新增人口,或父女、母子、兄妹等特殊家庭组合情形,导致住房不够居住的,经村委会研究,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备案,允许安排入住;经核实确实没有居住需求的保障房,在集中建房点的,允许乡镇、村将其用作村民公益活动场所,或设置为应急救难用房,在分散建房点的,允许收归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周阳春 记者 廖福玲)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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