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州房产网 » 资讯中心 » 八卦地产 » 正文

深圳人才住房标准:面积大于27平 鼓励建食堂

发布更新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6月1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6月21日前提交意见。《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才住房

  6月1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6月21日前提交意见。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通过其他途径筹集或者给予特殊的政策优惠由社会力量开发,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面向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群出租或者出售的房屋,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选址应遵循“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促进职住均衡。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宜人车分流。住区人行出入口宜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且宜面向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其附属的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征求意见稿对不同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予以明确,以人才住房为例,1~2人使用的Ⅰ类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27平方米;3~4人的Ⅲ类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51平方米;大于4人的Ⅳ类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64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区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置公共配套设施。I类套型数量如果超过所在栋总户数50%时,可配套设置公共会客厅、公共阅读区、公共厨房、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等。

  深圳住建局表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群生活特征不同,对不用的建筑空间有不同的设置需求,为了保证居民的不同需求,推荐了公共食堂等极具针对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同时为了鼓励设置类似针对性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议以“奖励容积”的方式鼓励类似服务设施的建设。

  此外,结合目标人群生活特征,允许在符合条件的小户型套内,设置不使用燃气的开敞式厨房,提高单个户型的使用效率。

  征求意见稿共9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住房单体、设施、建筑设备与智能化、装饰装修、施工与验收。

  总则主要介绍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术语主要解释基本概念;基本规定主要阐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基本的建设标准规定;选址与规划主要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布局、交通组织和住区环境相关的建设要求;住房单体主要规定了套型空间、公共空间相关的标准;设施部分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建筑设备与智能化主要明确了建筑设备、智能化相关的内容;装饰装修主要规定了外立面以及室内装修相关的标准;施工与验收分别明确了施工、材料及产品选用、验收相关的流程和标准。

  深圳住建局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规范和标准陆续出台,2012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亟需更新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同时,人才住房已成为深圳吸引人才、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而推出的重大安居举措,但人才住房相关的建设标准尚不完善。2016年《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将人才安居政策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对分离,形成以人才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双规并行为核心的公共住房体系”,人才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等各方面的人才,具有其独特的生活特征,对住房体验有不同的需求,人才住房的建设尚未有成熟完善的建设标准、室内装修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不断提升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避免以往建成项目的痛点,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居民提供更舒适、更便捷的居住体验。因此需要形成完善的建设标准,指导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深圳住建局特别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作为政府投资的政策类住房应该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同时应当使被保障人群享受到新科技带来的新的生活体验,从建筑设备到智能化设备、从施工技术到项目管理模式,均推荐采用先进成熟的建设建造标准。

责任编辑:八一

提示声明:1、文内所含的所有设计效果图仅供参考,规划/外形/数据最终以实际或政府批文为准;2、本站部分资讯内容可能转载自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转载的资讯信息并不代表本站立场或观点,同时本站亦不对其内容的来源作进一步追溯。本站对转载资讯的作者及媒体表示感谢,如转载的资讯内容侵犯了来源媒体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