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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取消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限制性措施 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限制

发布更新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

  观点网讯:11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通过取消或调整一系列住房限制性措施,以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在于取消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在购买、转让、信贷及定价等方面的限制。此外,对于住房转让不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除按规定需限制产权转让的情况外)。

  同时,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限制,并强调要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根据授权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以下为《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继续坚持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审批,助推供给落地

  (一)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

  (二)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分类调控新增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各县(市)按照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结合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全过程管理。

  (三)优化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政策。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项目。落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有关政策,盘活存量土地,增强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

  (四)加强规划引领。结合“旅居云南”工作,规划建设城镇旅居型房地产项目开发,严格建设用地审批,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基础设施投入,提升出让土地基础设施配套成熟度,严格执行“净地”出让。

  (五)调整架空层配建要求。新报建、已批准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已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未开工部分确需调整架空层配建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按照架空层调整程序调整配建标准。

  (六)支持住宅多样化发展。支持发展低层高品质住宅、立体生态建筑(第四代建筑)等多样化住宅形式,立体生态建筑(第四代建筑)在方案设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转型发展,建设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等高品质多样化的住宅产品。

  (七)调整项目配套建设政策措施。新建建设项目用地上配建的配电室、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不计入容积率。新建建设项目用地上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等,可不计入容积率。规划用地面积较小项目,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配套用房的市场造价核算后缴纳异地配建费,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研究制定。

  (八)合理配建停车位。对房地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依据交通影响评价,适时优化调整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等相关规定。

  (九)支持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有效利用预告登记方式转让盘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由开发企业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交易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依法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十)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协同推进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交易二手房在抵押状态下,买卖双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卖方存在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包含“组合贷款”),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

  二、提升服务,活跃市场多元化

  (十一)鼓励住房“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依据备案的二手房交易合同申请预告登记,先行完成二手房买卖流程。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十二)因城施策,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租售同权的住房制度。探索以房兴业、以业促房新路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结合旅居群体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商办、车位等非住宅商品房,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等服务设施,盘活资产。

  (十三)支持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完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及配套,支持各地消化存量房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保障性住房。支持各地按照“以需定购”原则确定储备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做好对接。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十四)鼓励房企让利。鼓励州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家电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商合作,采取“以旧换新”补贴、价格产品“团购价”、“折上折”等方式,支持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报废旧家电并购买绿色智能新家电。具体合作方式及落实细节由房地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家电销售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商商讨确定。

  (十五)进一步开展房地产精准推介。充分发挥西双版纳气候、资源优势,持续做好城市与项目的一体化营销,指导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目标客群开展精准营销,积极推进现房销售。鼓励房企在各类应用APP中发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优惠券,个人领取的优惠券可用于购买参与活动的在售商品房。

  (十六)优化购房套数认定。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商业银行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居民家庭成员可向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或授权委托他人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上述房屋套数认定规则只适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口径。

  (十七)优化适龄子女入学条件。在本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随迁子女属起始年级的,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居住证、务工证明等材料申请入学,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本小区开发企业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小区内业主子女就读。

  三、持续强化金融政策力度

  (十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限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未达购房支出总额,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实际购房总额。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先行先试,含现房及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十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的倍数提高到20倍。生育二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西双版纳州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10%;生育三孩及多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西双版纳州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

  (二十)全面落实房地产金融新政策。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白名单”项目融资落地力度,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支持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精准高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四、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一)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探索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和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保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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