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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次贷款结清六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发布更新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广西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新规定明确,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六个月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观点网讯: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了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新规定允许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六个月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通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缴存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贵港市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包括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如果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其家庭在贵港市辖区内已在广西云原生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中登记有一套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且已结清满六个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将视同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人会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进行尽责调查,以确认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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