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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建设

发布更新时间:2024-02-19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于2月19日发布《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政策解读,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存量土地入市,且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观点网讯:2月19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本轮试点“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的要求,《试点办法》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明确可以入市的土地仅限于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最新文件规定,明确可以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星、插花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入市。

  根据本轮试点“入市土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要求,《试点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等,但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安居房。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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