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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住建部等5部门: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发布更新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观点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家庭托育点收托规模规定为5人,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

  观点网讯: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他人住宅。

  《办法》还指出,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举办家庭托育点需要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此外,对照护人员资质问题,《办法》要求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选址住宅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保证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9㎡。

  家庭托育点的照护人员应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是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是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同时,《办法》明确了家庭托育点的安全防护要求、对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规定以及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监管等方面内容。


责任编辑: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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