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大余县自然资源局与赖某某等4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大余县签订的首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赔偿义务人需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万余元。
2022年3月,大余县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赖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县内某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矿产资源破坏。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开展,大余县自然资源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大余县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及违法当事人等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违法当事人告知了损害事实、赔偿依据、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违法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并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磋商,大余县自然资源局和违法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签订上述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充分突出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力维护了大余县自然资源领域的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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