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区高新大道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于2023年1月11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土批字〔2023〕74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等。
三、征地位置
(一)土地坐落:梅林镇双龙村太坪里组,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G50G051017。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涉及梅林镇双龙村太坪里组部分集体土地。
五、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约107.3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2.主要地类: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六、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执行;青苗、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赣政发〔2015〕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八、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21日。
九、工作安排
(一)支付费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偿安置决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十、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3〕74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赣县区梅林镇兴农路2号
联系人员:骆传勇
联系电话:0797-4432110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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