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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湖江大桥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更新时间:2023-03-04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赣县区湖江大桥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湖江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可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征求意见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府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3月30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湖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程卫国

  联系电话:15870718468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建设,规范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方案。被征收土地位于湖江镇湖江村花园组,夏浒村山塘、下桍、夏府、中街、大街、街头、上街、下街、绣花、井畔组等。

  经调查,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约400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主要地类为林地、水田、旱地、坑塘水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青苗主要为林木、蔬菜、果树等;涉及拆迁房屋约22栋,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涉及迁移坟墓约80穴;涉及一个养鸭棚约5.85亩。具体项目用地范围以征地预公告发布的征地红线图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地目的

  征收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所涉及集体土地,是为了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网络的需要,是加快推进全区构建“一圈五环”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格局的重要节点项目。项目建成可彻底实现北片乡镇撤渡改桥的迫切需求。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县区人民政府为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为征收部门;湖江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土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进行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青苗补偿费按鱼塘2000元/亩(养殖坑塘涉及开挖的按4000元/亩补偿开挖费),耕地、菜地800元/亩予以补偿,其它青苗补偿费按附件2执行。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名贵树种给予适当的移植费用。

  2.征收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3.土地面积的确定,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以及分户原则

  (一)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三)分户原则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父母及儿子登记为一户,现儿子已结婚的;

  (2)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均结婚且登记为一户的;

  (3)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有一方未婚且登记为一户的,未婚一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纯女户家庭父母及多个女儿登记为同户,且女儿达到法定婚龄的,只允许分出一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应与监护人合为一户。

  六、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按“一户一宅”原则认定为合法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迁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照本方案规定可以单列为一户;

  (2)被征收房屋是被征迁人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宅;

  (3)被征迁人未将住房出让或赠与他人的;

  (4)不存在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情形。

  (二)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和计算

  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方法为:单层房屋的丈量,按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的丈量,每层按该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拆迁补偿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被征迁人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拆迁奖励及补助

  1.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式按如下标准:

  (1)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5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00元/平方米;超出第二阶段时间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时弃房奖:在限定时间之前腾空弃房的给予奖励150元/平方米。

  签订协议期限和弃房期限,最终以发布公告载明的具体时间段和要求执行。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向被征收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标准详见附件4)

  七、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1.拆迁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安置或者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安置方式的,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视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不符合的视为选择货币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2)征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地预公告发布日期。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1.宅基地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户型,统一立面、统一层高;

  (3)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宅基地;

  (4)禁止宅基地买卖、转让。

  2.安置地点、面积、建筑要求

  (1)湖江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或者合理选址、分散安置。

  (2)安置地点选址规划由湖江镇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安置面积每套建筑总占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层高不得超过12.4米(首层高度不得超过3.6米,第二、三层不得超过3.3米,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2.2米),具体以政府统一提供的图纸为准,安置占地面积由湖江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认。

  (4)安置点房屋由湖江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统一层高,严格按照赣县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并依法予以拆除。

  3.安置办法

  (1)拆迁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迁人选择宅基地集中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①原宅基地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没有其他住宅房屋的,或原宅基地面积大于等于45平方米但不足105平方米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安置1户90平方米的宅基地。

  ②原宅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5平方米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安置1户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③原宅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35平方米且符合分户安置条件的,被征迁人选择安置90平方米宅基地的,最多安置2户90平方米的宅基地。

  ④原宅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且符合分户安置条件的,最多安置2户120平方米的宅基地,或安置1户120平方米的宅基地、1户90平方米的宅基地。

  被拆收居住主房屋占地面积与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面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由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相互结算。

  (2)拆迁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的,被拆迁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3倍给予货币补偿。

  4.房屋面积分割

  2户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居住于1栋整体房屋内的,已划分产权并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登记的面积认定安置面积;没有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能够协商的以被征收人协商比例为准,不能协商的按户平均分割面积认定安置面积。

  5.安置顺序

  实行“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宅基地”的原则选择宅基地。

  (三)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选择宅基地安置、房屋安置的,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货币安置。

  (四)安置房安置

  被征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房屋安置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以栋为单位进行安置,每栋安置房建筑占地不超过96平方米、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迁人按照安置房实际建安成本进行结算。

  2.安置房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地点湖江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安置。

  3.安置顺序实行“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八、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具体为房屋结构补偿、装修补偿、时限进度奖和按时弃房奖)的30%,该30%补偿奖励金额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的一切费用。该奖励资金的分配由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暂缓支付该奖励资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无条件搬迁腾房。

  (二)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相应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5)。

  (三)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补偿

  村组集体房屋拆迁可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等面积安置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

  (四)企业的拆迁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拆迁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九、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4.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三)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拆除的,由湖江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四)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

  由湖江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

  十、坟墓迁移

  坟墓安置点在湖江镇公墓区,按时迁移坟墓的,给予补偿和奖励(补偿标准见附件6);未按时迁移坟墓的,视为无主坟;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十一、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赣政发〔2015〕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

  (七)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与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方案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征

  地补偿标准

  2.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征

  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3.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拆

  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4.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房

  屋拆迁搬家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标准

  5.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生

  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坟

  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附件2

  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赣县区湖江大桥(连坳大桥)渡改桥工程项目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

责任编辑:红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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