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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更新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经开区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1,不含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章贡区人民政府,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2.征收部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3.实施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签约地点

  1.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发布公告明确。

  2.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房屋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于2022年9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开征求公众对《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来信来访、网络征询等形式,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集意见情况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原江西二糖厂为照顾企业职工利益,未将公摊面积纳入房产登记面积,以及阳台、柴棚均按半面积纳入房产登记面积,要求对公摊和房屋进行实地测量,按照实际测绘面积进行补偿。

  2.请求将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所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考虑到近些年市场价格行情上涨,要求将搬迁费调整为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3000元/户的补足至3000元/户。

  4.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参照章贡区2019年南河大桥扩宽项目奖励政策,①私有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基数给予25%的搬迁奖励和分阶段给予30%、20%、10%的购房补助。②私有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是要求均按3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标准给予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不足3000元/户的补足至3000元/户;二是要求办证费用给予补偿;三是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3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需要补差价(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属纯女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军烈属)。

  5.被征收房屋位于章江河畔,是一线江景房,是赣州经开区城区核心地段,评估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体现被征收房屋区位优势。

  6.鉴于柴棚属于首层承重结构,购房时按照建筑总面积一并缴纳费用,与异地建设的柴棚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多数柴棚作住房使用,要求柴棚按照居住用房认定。

  7.要求对果树苗木和未涉及到的一些资产提高单价,给予人性化的优惠补偿。

  8.租房住的职工是困难职工,要求安排公租(廉租)房居住。

  9.要求在原址安置产权调换房。

  10.要求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时间。

  1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被征收柴棚仅给予了货币补偿。

  二、方案修改情况

  针对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的《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附件2,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修改方案情况

  1.关于要求按照实际测绘面积予以补偿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阳台、楼梯间等可以计算建筑面积但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等未依法登记建筑的认定原则、测绘规范。同时明确根据房屋设计方案建设的封闭阳台按照全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照半面积计算,后期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封闭的阳台一律按照半面积计算,但围护结构给予重置成本补偿。

  2.关于请求将原江西二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所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含附属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关于要求被征收房屋按照江景房进行评估补偿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4.关于要求柴棚按照居住用房认定补偿的意见。按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评估补偿。

  5.关于要求对果树苗木和未涉及到的一些资产提高单价,给予人性化的优惠补偿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明确涉及征收的附属房(含装饰装修)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6.关于租房住的职工是困难职工,要求安排公租(廉租)房居住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另行办理。

  7.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被征收柴棚仅给予货币补偿的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删除了柴棚货币化补偿的相关表述。

  (二)关于部分意见、建议未采纳的说明

  关于要求提高搬迁费以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要求提高私有住宅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要求在原址安置等意见缺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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