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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冒充妻子卖其房产 这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更新时间:2020-07-17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桥西区高女士咨询:去年8月份,我因一起刑事案件牵涉其间,被羁押于某看守所,今年3月份我被释放,释放后,我得知,去年9月份,我的丈夫找了一个女人冒充我,已将我名下位于某城中村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村证挂失,补证后又让该女子冒充我将房产转让

  桥西区高女士咨询:去年8月份,我因一起刑事案件牵涉其间,被羁押于某看守所,今年3月份我被释放,释放后,我得知,去年9月份,我的丈夫找了一个女人冒充我,已将我名下位于某城中村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村证挂失,补证后又让该女子冒充我将房产转让给了孙某,而孙某购买我房产的价格极低,尚不足我两年多前购买时价格一半,而这两年,房价已涨了不少。我想了解的是,这样的房屋交易有效吗?

  法律帮办:《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也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具体到本案,如果高女士陈述属实,“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由于该房产系高女士婚前个人房产,且登记于高女士个人名下,高女士的丈夫无权变卖该房产,其采用找其他女人冒充高女士与孙某签订的合同,显然不是高女士的意思表示,因高女士无与孙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自然也未生效。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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