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奉子成婚,公公婆婆全款买了一套婚房给他们居住,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然而,小两口刚刚领证3个月,又因家庭纠纷准备“闪离”。那么,儿媳有权分割婚房吗?4月13日,记者从温宿县人民法院了解事情的经过。
制图/杨波
【案情】周薇和张凯均在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生活,两人于2014年6月相识恋爱,2015年12月奉子成婚。张凯的父母知道后,表示支持,并在2016年3月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房屋登记在周薇、张凯名下。
随后,周薇和张凯领取结婚证。但3个月后,小两口就打算“闪离”,原来周薇和张凯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周薇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二人开始了分居。同年9月29日,周薇生下一女。其间,小两口的矛盾升级,多次协商离婚。
今年3月,周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凯的婚姻关系,女儿由她抚养,张凯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婚房:“婚房是结婚前他爸妈买的,登记的是我们俩的名字,应当进行分割。”
双方对婚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
张凯说:“房子是婚前我爸妈买的,而且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当时之所以写上周薇的名字,是因为她非要加名字才肯结婚,我爸妈想着孩子都有了,才同意写上周薇的名字。我们婚后只在一起生活了100多天,跟房子没关系。”
【裁判】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房归张凯所有,张凯支付周薇3万元补偿款。
【释法】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周薇没有证据证明张凯父母出资是赠与她和张凯双方的。
法官解释,周薇和张凯结婚时间较短,张凯父母赠与房屋,是以周薇和张凯双方的婚姻状态继续为前提条件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周薇不应当分得该房产。但考虑到周薇经济情况和还需抚养女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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