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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赣州首罚!家有电动车的注意了~

发布更新时间:2021-08-14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广播电视台、章贡消防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赣州市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联合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社区管委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8月1日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施行

违规行为最高将面临10000元罚款!

赣州各地正在严查……

8月11日

赣州首张罚单开出

某物业管理公司被罚款3000元!  

近日,赣州市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联合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社区管委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随后,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给予该物业管理公司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其实

早在8月8日

江西就开出了首张罚单

8月6日,景德镇市浮梁县消防救援大队来到了位于滨江西路的金域蓝湾小区进行消防检查。经查明,发现该小区一业主在小区公共门厅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且未依法上牌。

消防执法人员通过小区物业联系上电动车车主,执法人员在电话中告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内,属于违法行为,要求现场立即整改。但对方以“现在不在家等晚上到家再移车”为由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景德镇市浮梁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电动车车主

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并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

要加强对小区内部的消防管理


  据了解,8月1日,由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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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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