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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赣州“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将以机动车论处!

发布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问政平台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有网友在赣州某问政平台咨询“请问赣州这边超标二轮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有关问题,对此,相关部门立即做出了答复,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近日,有网友在赣州某问政平台咨询“请问赣州这边超标二轮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有关问题,对此,相关部门立即做出了答复,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网友:

你好: 请问赣州这边超标二轮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需要配备摩托车驾驶证,如果挂临时牌的超标二轮车发生事故,去哪里做二轮车超标检测认定,谢谢

官方回复: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市政府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超标车是指既不是非机动车,又未列入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车。《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驾驶“超标电动车”不强制取得驾驶证,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对“超标电动车”进行鉴定,如果事故车辆被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将以无证驾驶论处,对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有较大影响,因此,鼓励“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积极申领摩托车驾驶证(D/E/F)。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我市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有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等。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赣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4日

 

责任编辑: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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