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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发文!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更新时间:2020-07-18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手机阅览本文

导读 / 摘要 News Description
近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一起来看详情~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好市级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和情况做到应付尽付。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

  近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一起来看详情~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发挥好市级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和情况做到应付尽付。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服务体系建设、参展参赛中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除第五条外,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平台基地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通过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实现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咨询服务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实行优质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单位,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获得认定奖励后又提升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根据赣州市科技协同创新奖补办法及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县(市、区)增加配套,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银税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税务、银行的合作,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实现贷款产品集中展示、及时推送、在线贷款。〔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赣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六、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利率+200个基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0.1%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金盛源担保集团〕

  七、给予融资贴息支持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设备购置、科技创新等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政府‘信贷通’贷款),按照央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产生的利息,由各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15%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中小企业办理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由各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1年。〔牵头单位: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八、引导“个转企”转型

  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以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并享受我市“个转企”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转企入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和完善以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域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政策解读: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支持对象:符合《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0〕47号)奖励条件的企业、基地(平台)。

  操作流程:每年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对在市本级注册纳税的企业,市财政将资金拨至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拨付至企业;对在各县(市、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市财政将资金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工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拨付资金。

  二、加强平台基地建设

  申请条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须是在赣州市注册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服务场所面积大余200平方米,年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50户,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机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须满足在赣州市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创新链完整,入驻企业20户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能够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等条件。

  操作流程:平台、基地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至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行文推荐上报;市工信局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考察评估。

  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申请条件:管理咨询示范企业须实施管理咨询驻厂半年以上,并实现效益增长,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

  操作流程: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奖补标准;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后续跟踪,并确保发放资金及时到位。

  四、实行优质企业奖励

  申请条件:详见《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8〕404号)、《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产业字〔2017〕315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

  操作流程:企业按照省工信厅、国家工信部要求进行申报;市工信局依据省工信厅、国家工信部认定文件进行奖补。

  五、加强银税信息互通共享

  申请条件:基本条件为纳税人应正常缴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各银行的具体申请条件不同。

  操作流程: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银税互动模块,进入申请办理界面,自行选择银行;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授权提供的纳税历史数据,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进行审批,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给予贷款额度;纳税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领取贷款。

  六、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

  申报条件: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银行收取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利率+200个基点、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年度结束后向当地金融办(局)提出申请,由受益财政进行贴息;市本级融资担保公司直接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贴息。

  七、给予融资贴息支持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银行贷款用于设备购置、科技创新。

  操作流程:工信部门公布当年认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企业和银行提供贷款用途凭证;向受益地工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二)专利质押贷款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专利权质押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

  操作流程: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当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受益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八、引导“个转企”转型

  申请条件:已注册登记,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的基础上,已形成较大规模、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操作流程:个体工商户持有关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注销登记通知书到对应登记机关窗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证明。

  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申请条件: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收回纳税人填写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初步核定意见;出具《其他纳税核定公示表》(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公示),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内容;对经过公示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送达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免征契税

  申请条件: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操作流程: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体系建设

  旨在发挥市、县两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以赣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的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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