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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房租、发放补助、贷款贴息……于都县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

发布更新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0 文章来源:于都发布 手机阅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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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于都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

  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于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减免房租、发放补助、贷款贴息……于都县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增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5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新上项目。对我县企业转型或新上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等急需防疫物资生产项目,允许先建项目、后补办手续,对企业设备购置、无尘车间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市财政和县财政各负担2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优先配套用地、用电、用水、用气及市政设施接入等要素。(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配合)

  2.支持办理许可事项。落实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政策,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3.强化货币政策支持。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专项额度和优惠利率,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对纳入省级调度的金融支持重点企业,落实专项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政策。(县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县银保监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配合)

  4.进行贷款贴息。对我县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25%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牵头)

  5.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认真落实“店小二”服务机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县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县工信局、县发改委牵头,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大力推进实体企业复工复产和发展壮大

  6.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快递办、网上办、预约办,通过邮寄材料或在“赣服通”于都县分厅网上办理。疫情期间,办理相关事项可提供电子材料或实行“容缺后补”。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新设或变更,以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申请股权质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批;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7.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县国资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8.减免相关费用。对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城市供水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属于非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减免1个月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属于非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减免1个月污水处理费,费用参照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减免;工业污水、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乡镇参照执行。对县内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免收1个月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来水公司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9.实施技改奖补。对工业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项目,按当年设备等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补,市财政和县财政各负担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10.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税务局牵头)

  11.增强信贷服务。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采取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免收罚息等积极措施,提高中小企业首贷比率、信用贷款占比、续贷占比,确保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去年同期,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积极承接“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新增业务审批权限。(县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于都支行、县银保监办、县财政局、县民企局配合)

  12.优化担保服务。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可申请由县金盛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且可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含新增、续保、展期)。超出单户企业担保限额的,可协助对接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申请担保。(县财政局牵头,县金融局配合)

  13.优化纳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落实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要求,开设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办税服务绿色通道,纳税信用A、B级企业可一次性领用3个月发票用量。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税务局牵头)

  14.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县财政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15.确保运输通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保障公路路网通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政策,实现优先、便捷、快速通行。鼓励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对2019年已通过年审且2020年审验期届满,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进行年审的公路客运、公路货运、城市客运车辆不进行行政处罚。(县交通局、县交管大队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6.强化用电用地保障。企业用电负荷基本容量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适当延后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土地成交之日起算)。(县供电公司、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配合)

  三、持续稳投资稳出口扩需求

  17.将县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全县统筹保供范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砂石、混凝土主材供应、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可将合理合同执行期限至具备履行合同条件或疫情结束,不作违约处理。(县发改委、县重点办牵头,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8.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项目单位可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相关事项。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19.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在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环境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和民生领域储备一批专项债项目,争取更多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支持,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提升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20.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于都县分厅、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县商务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21.稳定外贸出口。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县商务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22.支持企业稳岗。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罗霄山片区企业按60%返还。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配合)

  23.网上办理社保。鼓励城乡居民通过税库银联网、电子税务局、微信、“赣服通”于都县分厅等“网上、掌上”缴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延至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发社会保险待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配合)

  24.开展线上招聘。密切关注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县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平台作用,支持企业通过网络招聘、自主招聘等形式,吸引返乡人员就地就业。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县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县人社局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5.扶持就业创业。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银行予以展期还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可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人民银行于都支行、县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县发改委牵头制定《政策解读》,各部门抓好政策落实工作,牵头部门要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实施,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共同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中央、省、市另有政策的,于都县遵照执行;如有重叠的,按高限标准执行。

减免房租、发放补助、贷款贴息……于都县出台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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