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大疫情防控政策支持、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优化疫情期间办税缴费的服务等15条税收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通知》中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支持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全力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支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一线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复工复产企业最大限度给予帮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给予帮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规范进户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
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的可延期缴纳税款
《通知》要求,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延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加强设备、系统和网络维护。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积极引导其使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上的预约服务功能提前预约,合理安排错峰办理时间,避免人员大量聚集,有效缩短在办税服务场所逗留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推行网上全程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关系维护,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省内或省外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在网上全程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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