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4号令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内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全力做好全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1.各住宅小区严格落实临时封闭管控措施,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其余出入口全部封闭。外来人员与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2.小区保留的出入口,每天早上7:00至晚上22:00要设立卡口,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网格单位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负责管控。其他时间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控;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统筹安排管控。所有小区关闭自动识别出入系统,必须改为人工操作,进入人员一律要测体温。
3.小区居民及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确需外出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管控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公务需要和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基本生活等岗位上班外,一律不得外出。
(1)小区业主(车辆)因工作需要,须出具工作证明、身份证,若有车辆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2)外出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号、体温、目的地、离开时间、返程时间等信息。
4.每户家庭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一次性采购生活物资。如由管理或服务人员统一代办服务的一律不允许外出。
5.去过湖北或湖北返乡人员,以及接触过此类人员的,必须居家隔离14天,其他离开赣州市域的,必须居家隔离7天以上。
6.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严格参照执行。
自此令发布之日起,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拒不配合以上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者视情况进行处罚,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5号令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内各企业: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途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工作部署,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1.除经批准同意开工的保供企业和超市、粮油批发部、农贸市场、水果店、药店、诊所、银行等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生产、营业场所,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条件下允许生产、营业外,其他区内企业、店铺一律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开工或营业。
2.上述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保供企业和店铺,必须严格落实进厂(店)人员戴口罩,并做好体温监测、消毒、杀菌和员工防护等工作。店铺还必须对顾客进行体温监测,监测合格且佩戴口罩者方可进入。
3.虽符合上述条件,但从业人员中有与湖北省、武汉市疫区人员接触史的店铺不得开业,相关从业人员须严格落实隔离观察14天以上的要求。
自此令发布之日起,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拒不配合以上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等相关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者视情况进行处罚,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6号令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内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全力做好我区企业务工人员管理,防止疫情扩散,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1.开工企业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在外居住的员工须凭租房合同、不动产证或行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出入。
2.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须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督促企业提前摸排好拟返工的区外员工情况,建立台账,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3.各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返工人员管控。及时通知外地人员暂缓返回赣州,对确须返回的复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对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员工,由企业通知其近期一律不得返回我区。已经回到企业的外地员工不外出、不聚集,严格落实厂区内隔离观察14天以上的要求。
4.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必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医务人员接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向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
自此令发布之日起,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拒不配合以上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者视情况进行处罚,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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