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房代理销售行为公约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新房代理销售行为,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提高中介行业的公信力,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有新房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本公约,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员工及案场销售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包括经纪机构员工、本项目合作的渠道分销商及案场代理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开发企业合作期间,其经纪人及其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在开发企业项目内或划定范围内拦截、争抢自然到访客户或获取自然到访客户的联系信息。(双方约定归属为经纪机构到访客户除外)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与开发企业员工及案场销售人员串通,将开发企业项目自然到访客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为经纪机构客户。(双方约定归属为经纪机构到访客户除外)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为获取本项目相关的不正当利益,向开发企业员工行贿或与开发企业员工产生非正常利益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开发企业员工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开发企业名义收取本项目客户支付的费用及款项。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违反开发企业确认或其现场公示的项目信息、销售价格及优惠方式,故意告知客户本项目虚假信息、误导客户。(开发企业确认信息与其现场公示信息存在差异的除外)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捏造散布涨价、跌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
第四条 凡违反上述六条禁止行为的,经查实后,纳入纪纪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
第五条 本公约经省房协房地产经纪分会2021年会员大会审议,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月野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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